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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本科生学费宿费管理的有关规定

关于本科生学费宿费管理的有关规定
沈药大计财字[2012]1号

      我国高等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学费、住宿费是在籍大学生的义务。做好学费、住宿费收缴工作,是新形势下高校学生教育和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做好学校教学和人才培养的必要保证。为规范和加强学校学费、宿费的管理,结合我校实际,现将有关规定如下:
1. 计财处是学校收费管理职能部门,代表学校按照国家和上级有关规定拟定学生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并按规定程序报批、执行。本科生学费及住宿费的收缴工作由学校计财处统一管理和组织实施。校属其他部门不得另立名目,自行收费。
2. 除国家规定免交学费、住宿费的学生外,凡在沈阳药科大学接受学历教育的学生,均需按时按规定缴纳学费;凡在沈阳药科大学学生宿舍入住的学生,均需按时按规定缴纳住宿费。
3. 学费、住宿费收缴采用银行代扣代缴和现金缴纳等方式。
4. 新生应在每年开学前按照当年《入学须知》要求缴纳相关费用。在校生应在每年8月20日之前将下一学年应缴纳的学费、住宿费足额存入学校为每名学生开立的缴费银行卡中,计财处委托银行及时划扣学费和住宿费,划扣成功后计财处打印缴费收据并通过各学院发放给学生本人。学生个别缴纳学费和住宿费的可在工作日持现金到计财处收费室办理。
5. 学生在读期间应妥善保管缴费专用银行卡,不得随意取消或更换。若不慎遗失而更换缴费银行卡的,应及时到计财处收费室更改缴费银行卡号,以便于计财处及时准确划扣学费及住宿费。
6. 对于新入学的新生,确实因为家庭经济困难无法及时足额缴纳学费、住宿费的,可按照相关规定通过“绿色通道”入学,暂时缓缴学费和住宿费。
7. 每学年新生入学后,由学生处负责与银行联系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助学贷款工作,帮助困难学生利用贷款缴纳学费、住宿费。经银行审查后未获得贷款的学生或者贷款金额不足以缴纳学费、住宿费的,应尽快自行筹措资金交齐相关费用,否则不得给予注册。
8. 计财处应做好学生学费、住宿费的收缴、登记、查询和欠费情况的统计公布。每月底将学生欠费情况统计并通报给各学院。
9. 各学院在办理学生注册手续时,必须严格审查学生在新学年缴费的统一收据,不交学费、住宿费者不得给予注册。
10. 拖欠学费、住宿费的本科生,当学年不得享受奖学金、助学金和困难补助,不具备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先进的评选资格,不得免试推荐研究生等相关待遇。
11. 各学院要做好学生的思想教育和诚信教育工作,增强学生缴费上学的意识。计财处、学生处、各学院、后勤集团等相关部门相互配合,信息畅通,督促学生按时、按规定缴清学费及住宿费。
12. 本规定自2012年4月1日起实施,原《关于加强学费宿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沈药大计财字[2002]04号)、《关于加强学生公寓收费管理的暂行规定》(沈药大计财字[2005]03号)同时废止。
13. 本规定解释权归计财处和学生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