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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药科大学辅导员工作规程

沈药大党发[2006]1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的意见》(教社政[2005]2号、《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实施意见》(辽委发[2005]18号)和《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工作规程(试行)》(辽教发[2005]121号)的文件精神,促进我校辅导员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职业化、制度化,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辅导员是高等学校教师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是大学生健康成长的指导者和引路人,是对大学生进行政治引导、思想教育、学习督促、行为引导及相关事务管理的教师。

 第二章  辅导员的配备与管理

第三条  专职辅导员按全日制本科生、高职生6个学生班级定编配备。专职辅导员暂时不足时,可配备兼职辅导员。

第四条  学生工作部负责全校辅导员队伍的宏观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学院设立学生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本院辅导员的日常管理工作。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学院主管学生工作的党委副书记兼任。

 第三章  辅导员任职条件与工作职责

 第六条  辅导员应具备以下任职条件:

(一)具备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素质,原则上应是中共党员或预备党员。

(二)热爱大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热爱学生,具有奉献精神和开拓创新精神。

(三)具有较高的政治理论水平,掌握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基本原理;熟悉思想政治教育、伦理学、管理学、教育学、社会学、心理学、时事政策、就业指导、学生事务管理以及法律等方面的相关知识;熟悉自己所带学生所学专业的相关知识。

(四)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协调能力、语言文学表达能力、调研能力,外语和计算机水平符合学校要求。

(五)担任本科生的辅导员一般应具有硕士以上学位,高职学院的辅导员应具有学士以上学位。

(六)身心健康,人格健全,品行端正,作风廉洁。

第七条  辅导员应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政治指导。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和有关政策,教育和引导学生树立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协助党组织作好学生入党积极分子和学生党员的教育、培养、考察和管理工作。

(二)思想教育。掌握学生的思想动态,做好学生日常思想教育工作,维护学校稳定;积极组织参与思想政治理论、形势教育、法制宣传、党课、团课及人文哲学社会科学等方面知识的教育教学工作,指导学生开展课内外理论学习,对学生实施思想政治理论教育;正确区分学生的思想和心理问题,关注学生的心理健康状况,协助相关部门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和咨询工作。

(三)行为引导。教育学生明确学习目的,端正学习态度,树立良好学风。负责年级和班级学生干部的选拔、使用和培养工作;做好学生奖惩等日常管理工作,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纪律、道德和法制观念;指导学生遵守校规校纪;按照学校的有关规定,经常深入学生公寓,做好生活区的学生工作;指导、帮助学生开展社会实践、校园文化等课外活动,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四)事务管理。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贫困学生资助、就业指导等工作,做好学校交付的其他相关工作。

(五)做好与家长和社会的沟通、协调工作。

第四章  辅导员的选聘与培训

第八条  专职辅导员可采取以下几种途径选聘:

(一)从符合条件的在职党员教师和党政干部中选聘。

(二)从本校毕业的研究生、优秀本科生或其它全日制重点院校研究生、优秀本科生中择优选聘。

第九条  辅导员缺编后,由各学院提出用人计划报组织人事部。拟考核人选经组织人事部进行资格审查后,由校学生工作部统一组织考核,组织人事部审核确定人选并代表学校与其签定聘任合同。对于任期中有重大不称职行为的辅导员,组织人事部可代表学校按合同的有关规定解除其聘任合同。

第十条  实行辅导员培训制度。辅导员队伍的培训要纳入学校教师培训计划,享受有关政策支持。

(一)岗前培训制度。新选聘的专职辅导员在上岗前,必须接受辅导员岗前培训,经过培训达到基本要求方可上岗。

(二)定期培训制度。学校根据形势任务的需要,每学期集中组织全校辅导员进行1-2次专题学习培训,通过培训提高辅导员的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

(三)在职学习制度。学校支持和鼓励辅导员按有关规定在职攻读与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相关的硕士、博士学位,不断提高辅导员队伍的学历、学位层次。攻读其他学科的硕士、博士学位,需提前申请,经学校批准后才准许报名。

第十一条  辅导员要立足岗位,积极参加学校和省市有关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专题研究,深入探索思想政治工作的规律、方式方法,不断提高自身的思想业务素质。

第五章  辅导员工作的考核与奖励

第十二条  实行辅导员工作考核制度。辅导员的考核分为日常工作考核和学年度考核两种形式,由各学院统一组织,均按《沈阳药科大学辅导员量化考核办法》的规定进行。

第十三条  辅导员工作的学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与年度考核等同,年底不再重复考核。

第十四条  辅导员工作的考核结果报校学生工作部、组织人事部备案、存档。辅导员的工作业绩作为提职晋级、评优奖励、进修学习的重要依据。考核结果达不到优秀的辅导员不能申报省、市优秀辅导员。考核不称职票超过20%(含)以上的辅导员应调离辅导员岗位,作为上交待聘人员由学校按有关规定安置。

第十五条  辅导员工作奖惩制度。依据《沈阳药科大学辅导员量化考核办法》,对工作业绩突出的辅导员学校将按每学年20%的比例进行表彰奖励,并视为年度考核优秀,同时从中择优向省市推荐,作为优秀辅导员人选。对工作不负责任或因工作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辅导员,学校要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并根据实际情况对其担任的辅导员工作予以调整。

第六章  辅导员工作的政策与保障

第十六条  所有专职辅导员所带学生班级在6个(含6个)以内的享受本人职级的岗位津贴。每超过一个班级,每月加发70元补贴。兼职做辅导员的管理干部已经领取固定岗位津贴的按加发补贴标准的1/2发放。

第十七条  学校注重对专职辅导员的培养,其中具备条件的优秀人选,根据工作需要,向校内重要管理工作岗位输送或向地方组织部门推荐。学校在选拔各级党政领导干部时,要重视专职辅导员的经历。

第十八条  专职辅导员列入教师序列,由教师职称评委会根据其任职资历、条件、业绩评定教师职务,享受有关教师待遇。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工作规程由组织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程从2006年9月1日起执行,以前下发的相关规定即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