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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药科大学学生请假管理规定

沈阳药科大学学生请假管理规定

沈药大学生字[2010]7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大学生教育管理,规范大学生请假、销假管理制度,根据《沈阳药科大学学生管理规定》(沈药大校字[2005]20号)及学校其它有关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全日制在籍本科生。
第三条 学生请假管理的原则是以人为本,兼顾学校的组织纪律性与大学生实际情况,从实际出发,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大学生的切身利益。
第四条 学生必须按时参加学校安排的各项教育教学活动,确实不能按时参加的,必须提前履行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方可缺席。特殊情况不能提前履行请假手续的,如紧急发病、意外事故等情况,必须在第一时间告知所在学院,补办请假手续。
第五条 学生病事假期限一般不超过2周,特殊情况可延长至45天(含45天),超过45天不能参加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应依照学校有关规定办理休学或退学。
第六条 学生请假的审批部门为校学生工作处和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假期在1天之内的,由辅导员审批;假期在2天至3天(含3天)的,由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审批;假期在4天以上的,由校学生工作处审批,特殊情况上报主管校长审批。
第七条 学生请假应该填写请假申请书,注明请假的事由、天数,请病假者应出具医疗单位有关证明,经有关人员签字批准后,交班长备查,并由班长向任课教师出示请假条。
第八条 学生请假期满后必须按时销假,并按时参加学校日常教育教学活动,有特殊原因确实不能按时销假的,应该向主管部门申请续假,经批准后可以延长假期。
第九条 未经请假,不参加教育教学活动的,假期期满未履行续假手续或无正当理由不按时返校的,按违纪处理,根据《沈阳药科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试行)》(沈药大校字[2005]20号)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十条 学生请假原则上应该由学生本人申请办理,特殊情况本人不能亲自办理者,在明确有本人委托的情况下,可由他人代理。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0年4月1日起实施,此前学校学生请假审批的有关规定自行废止,解释权归学生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