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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药科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沈阳药科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节选)

 沈药大校字[2008]9号


1. 各单位应当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师生员工消防安全意识,将消防知识纳入日常安全管理工作日程,使师生员工掌握报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防自救逃生技能。
2. 防火和扑救初起火灾,是全体师生员工的共同责任。任何单位和师生员工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3. 学生公寓的防火安全是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的重点。学生公寓的防火安全工作,由公寓管理中心负责,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⑴经常开展对学生寝室的防火安全检查,学生使用的电脑、电视、床头灯、饮水机、电插排等用电设备要确保安全;
⑵落实防火安全责任制,公寓管理部门要与楼管员、值班员签订防火安全责任书;
⑶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学生宿舍用火、用电管理,严禁使用酒精炉、电褥子、电加热器等;禁止违章使用明火,点蜡烛看书,违章私拉电线,使用劣质电器设备等;
⑷紧急情况要时刻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
4. 各单位应组织入学新生和新调入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知识专题教育,学生进入实验室前,学院、导师、专业课教师必须对学生进行必要的防火安全规定和技术操作规程教育。提高学生消防安全意识和扑救初起火灾、自防自救逃生常识。
5. 严禁在室外(内)焚烧垃圾、树叶、草坪等;篝火晚会要严格审批程序;5级风以上天气禁止在户外吸烟。
6. 学校各岗位动用明火进行装修、改建及进行非生产性活动时,必须到武装保卫处申报后开具“动火证”,并指定专人负责,清理安全隔离区,做到使用前、使用中、使用后的安全检查,确保万无一失。
7. 配置在各岗位的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应急指示照明,必须始终保持完好状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挪作他用。
8. 保管、使用、储存、运输、销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必须执行国家关于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安全管理规定和沈阳药科大学《关于实验室废弃有机溶媒、毒、险、剧药品统一回收销毁的通知》文件要求。从事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操作人员,必须具备和掌握一定的专业技术知识。
9. 生产使用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需更改原工艺或采用新工艺时,必须报经市消防监督部门和有关专业部门批准,并采取切实可行的防护措施。
10. 各单位要定期检查管理、使用的电器设备,任何单位或个人,严禁乱拉乱接电线、电源,擅自变动保险丝保险系数,严禁用铜丝代替保险丝。增加较大功率的仪器设备时,应及时报告用电管理部门。
11.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准在实验室、寝室等重点防火部位做饭、聚餐;严禁在学生公寓、独身教工宿舍使用酒精炉、电炉、煤油炉、液化气罐、电褥子、电加热器等。
12. 各类气体钢瓶(含液化气罐)等实验设备在灌装、运输、保管、领取、使用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和安全规定。钢瓶的各种防火措施必须齐全有效。
13. 各类有机溶媒及毒麻药品,严禁放入电冰箱或烘箱内,实验室应限量存放易燃易爆化学物品。
14. 各类烘箱、烤箱、冰箱、空调等实验设备,要明确日常管理负责人。
15. 实验室、教研室、药品库等,严禁将低燃点化学品、弄酸类和易燃易爆品混放在一起。
16. 校园内举办室内文艺、体育、招聘会、学术会议等大型活动,主办单位应当确定专人负责防火安全工作,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落实安全措施。特大型活动须向公安消防机关申报备案,经检查合格批准后,方可举办。
17.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发现火警时,都应迅速准确的报警,并积极参加扑救工作。起火单位必须及时组织力量,抢救人员和扑救火灾,其它单位积极支援和配合。
18. 火灾发生后,应立即实施《沈阳药科大学火灾应急救援预案》,及时报警,迅速扑救初起火灾,及时疏散人员等。
19. 在消防队赶到火场前,校领导及保卫人员,有权采取一切减轻火灾损失的措施,如停电、停气、供水加压、调动人员和车辆、转移财物等。
20. 火灾扑灭后,有关部门应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故的情况,协助公安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等。
21. 在扑救火灾中受伤、致残或牺牲的各类人员,学校将依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给予治疗、评残、抚恤。
 
《沈阳药科大学消防管理处罚办法》(节选)
1. 对违反消防管理行为的处罚,坚持教育为主,处罚为辅,同步进行的原则。
2. 对违反消防管理的处罚分为下列五种:⑴警告;⑵罚款;⑶没收物品⑷限期整改;⑸行政纪律处分。
3. 有违反下列消防管理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当事人或所在单位负责人处以警告和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没收物品。
⑴违反规定使用酒精炉、煤油炉、液化气罐的;
⑵私自增加用电设备或私拉电线、乱接电源的;
⑶在学校明令禁止吸烟的重点防火部位吸烟,未按规定使用明火的。
4. 有违反下列消防管理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当事人或所在单位负责人处以警告和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没收物品。
⑴违反规定使用电炉子、电褥子、电暖气、电热风、电加热器等电器设备的;
⑵擅自改动、安装学校用电设施和器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