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药科大学优秀学生奖学金实施办法(修订试行)
沈药大学字[2001]34号(2001年12月2日)
第一条 为了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促进学生综合素质全面提高,成为有理想、有文化、有道德、有纪律的合格人才,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特设立优秀学生奖学金。
第二条 获优秀学生奖学金需具备以下条件:
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模范遵守大学生行为准则,道德品质优良。
2. 热爱所学专业,学习勤奋刻苦,奋发向上,成绩优秀。
3. 积极参加社会工作和各种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热爱劳动,爱护公共财物。
4. 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文娱活动,有良好的卫生习惯,身体健康,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
第三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标准(全年)和比例:
特等奖学金:3000元,3%;
一等奖学金:1600元,7%;
二等奖学金:1000元,10%;
三等奖学金:600元,15%;
单项奖学金:300元,每班4名。
理科基地班的优秀学生奖学金标准(全年)和比例:
特等奖学金:3000元,3%;
一等奖学金:1600元,9%;
二等奖学金:1000元,12%;
三等奖学金:600元,16%;
单项奖学金:300元,每班4名。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获得单项奖学金:
1. 本学期学出较高水平的学术论文,在正式出版的杂志上发表并且是第一作者。
2.学习成绩进步奖:学期考试成绩有大幅度提高。
1.在市级以上的各项比赛或竞赛活动中获得名次的个人或团体项目的主力队员。
2.在社会活动中做出显著成绩为广大师生所公认者,如抢险、救灾、见义勇为等。
第五条 评定办法
1.优秀学生奖学金,每学期评定一次,每次按全年标准的50%发放。
2.每学期开学后,从第二周开始对上学期进行综合测评。
3.在辅导员指导下,班委会、团支部组织考评小组,计算德、智、体综合成绩,提出初评名单。
4.各年级将初评名单在同学中公式三天,听取学生意见。
5.经公示无异议后,各年级填报《沈阳药科大学优秀学生奖学金审批表》,经院审核后报学校审批,由校计财处发放。
第六条 经批准获得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学生,如有违反校纪校规行为者,取消获得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资格,停止待发的奖学金。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本学期获得优秀学生奖学金资格:
1.违反学校纪律,受到学校行政或党团组织处分者。
2.考试有作弊行为者(包括协同作弊者)。
3.奖学金评定中作弊者。
4.有课程不及格者。
第八条 本规定适合用于在校全日制本科生。
第九条 获奖者原则上可兼得一项其他奖学金。
第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解释并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