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药科大学本科生学生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 学生证是我校在籍学生的身份证件,每个学生应妥善保管,严防损坏和丢失。
第二条 学生证由学生工作处统一编号、登记和发放。
第三条 学生证每学期开学时,需经所在学院注册盖章,方可生效。
第四条 家庭居住地和学校不在同一地并且需要乘火车往返的学生凭本人学生证,依据乘车区间可享受到每学年四次的火车硬座半价票优惠政策。乘车区间要如实填写,填写距离家庭住址最近或最方便的火车站名,不得随意填写。
因父母工作调动实施搬迁,需要更改乘车区间者,应持父母工作所在单位或当地派出所证明信到学生工作处办理更改手续。
第五条 学生证损坏严重或遗失的学生,必须写明情况,提出申请,由学
生工作处办理补发手续。
第六条 学生证补办程序:
1.学生本人到学生工作处领取“补办学生证申请表”;
2.学生如实填写申请表,并由辅导员老师审核签字,以期队为单位统一到学生工作处办理;
3.补办学生证每学期期末集中办理一次,其他时间不予办理。
第七条 学生因休复学、留(降)级或转专业等原因变动学籍时,凭有关证明到学生处办理换领手续。
第八条 凡本校学生离校(毕业、休学、退学),均需将本人学生证交回学生工作处。
第九条 对有下列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1.擅自涂改学生证;
2.将本人学生证转借给他人使用;
3.在申请补办学生证过程中弄虚作假。
第十条 本办法解释权在学生处。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