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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药科大学勤工助学活动管理办法

沈阳药科大学勤工助学活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切实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解决生活问题,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大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的意见》(中青联发[2005]14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校本科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学校提倡和支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利用课余时间从事健康、有益的勤工助学活动,并积极主动地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勤工助学岗位,并负责审查管理。
第四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用工单位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对于学生在勤工助学过程中有损大学生形象、有碍社会公共道德的行为,学校有责任制止、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其行为违反《沈阳药科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试行)》的,依相应条款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条  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仅限于假期和课余时间,非假期内每周不得超过8小时。学生因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而影响专业学习的,学校有权取消其勤工助学资格。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学校成立勤工助学领导小组,主管学生工作副校长任组长,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
第七条  学生工作处统一管理、指导、协调、监督全校勤工助学活动;统一管理和使用勤工助学基金;积极收集勤工助学信息,开拓勤工助学渠道,优先推荐和安排经济特别困难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对因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而影响专业学习或违反校规校纪以及协议的学生,有权调整或终止其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资格。
第八条  各学院成立相应的服务指导小组,由主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任组长。各学院服务指导小组组织本学院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活动情况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第三章  勤工助学岗位设置与管理
第九条  学校积极主动地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提供岗位,学校各部门有用工需求或现有岗位工作由学生可以替代从事的,优先提供给勤工助学同学,岗位可以是长期的(一个月以上),也可以是短期的或临时的。
第十条  各部门各单位设置勤工助学岗位应填写《学生勤工助学部门用工需求表》,明确工作岗位,所需学生人数,专业要求,工作时间,报酬数额等事项,报送学生工作处。原则上每学期开学初申报一次,用工部门可根据工作量增减情况,于每月5日前向学生工作处申请增减勤工助学岗位。
第十一条  学生工作处将勤工助学岗位信息向各学院公布,各学院及期队组织学生填报《沈阳药科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申请表》。学生工作处根据实际情况,统一安排各用工部门的勤工助学岗位。
第十二条  各用工部门协助学生工作处对岗位进行监督管理,对录用的学生进行岗前培训和岗位考核。考核要有原始记录,并于每月1日将考核结果报学生工作处,学生工作处将结果通报给学生辅导员作为各项评优工作的依据,并根据审核结果决定勤工助学报酬的发放。
第十三条  申请勤工助学的学生须具备以下条件:学习努力,奋发向上,成绩合格,凡学位课程有不及格者,原则上不得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生活俭朴,无抽烟、酗酒等不良嗜好;身体健康。
第十四条  学生应在每学期开学二周之内提出申请,特殊情况可延长到一个月。审批后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在上岗前应参加培训,明确岗位要求与职责,经培训合格后领取“勤工助学岗位卡”方可上岗。
第四章  勤工助学报酬
第十五条  学生参加短期的或临时的勤工助学劳动的报酬原则上不低于8元/每小时。
第十六条  学生参加长期的勤工助学劳动的报酬,原则上不低于200元/月且不高于300元/月。
第十七条  学生勤工助学报酬原则上按月发放,用工部门每月5日前填写《沈阳药科大学勤工助学金发放表》,送交学生工作处。学生工作处审核后,将勤工助学金发到各部门,并及时发放给勤工助学学生,学生本人领取报酬的同时签名确认,签名后的表单存档备查。
第五章  勤工助学基金
第十八条  勤工助学基金从学费收入中按一定比例划拨。
第十九条  勤工助学基金由校计财处专项管理、专项使用,不得挪作它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从2006年1月1日开始执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原《沈阳药科大学关于勤工助学基金的实施细则》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