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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药科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试行)

沈阳药科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下简称“贫困生”)资格认定工作,是学校建立健全贫困生档案和做好各项资助工作的基础和主要依据。为了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和学校的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贫困生身上,认真贯彻执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精神,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籍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中贫困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四条  对贫困生的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集中评定相结合的原则,自下而上,逐级审核,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由学校的贫困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全校贫困生的认定工作,由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组长,学生工作处具体负责组织和实施全校贫困生的认定工作。
第六条  各学院成立贫困生认定工作组,具体负责本学院贫困生的认定及审核工作。认定工作组由各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和学生辅导员组成,组长由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担任。
第七条  各期队以班级为单位成立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贫困生认定中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由学生辅导员和学生代表组成,组长由学生辅导员担任。认定评议小组中,学生代表人数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期队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  认定标准
第八条  贫困生需持有《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见附件一),并加盖家庭所在地的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公章,以证明家庭经济状况。
第九条  贫困生的认定标准设置为一般困难和特别困难两档。贫困生认定应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灾害或重大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第十条  贫困生的基本认定条件:
(一)城镇或农村低保户或持特困证家庭子女;
(二)孤儿、单亲家庭,无直接经济来源或失去主要经济来源;
(三)烈士、优抚家庭子女、西部助学工程等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或民政部门制定救助的;
(四)父母残疾或有重病在身或因双下岗且无再就业能力,导致家庭经济困难者;
(五)来自偏远地区,家庭无固定经济来源,基本生活难以维系者;
(六)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突发变故,超越家庭经济承受能力,造成经济困难者;
(七)其他原因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者。
在此基础上,对贫困生的认定参考辽宁省当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对照学生本人日常基本生活消费实际情况进行认定。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者,将认定其为非困难学生或调整其困难级别:
(一)符合认定条件,但是该生已经受到社会捐助、减免或奖学金等资助政策,能够解决全部和部分经济困难的;
(二)符合认定条件,但是该生平时生活浪费,有与其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不相符的高消费行为的。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二条  贫困生认定工作于每年9至10月份进行,次年3月份进行调整,特殊情况可随时办理。
第十三条  开展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经济情况调查。
(一)学校每年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各学院向需要申请认定贫困生的在校生发放《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二)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学生要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同时提交由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真实材料(包括伤残证明、特困证明、抚恤对象等),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
第十四条  个人申请。申请贫困生认定的学生需填写《沈阳药科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见附件二),同时提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和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  班级民主评议。
(一)辅导员负责收集申请贫困生认定学生的相关证明材料,并对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有效,是否符合申请条件进行初步审核;
(二)辅导员主持召开专题班会,采用民主评议方式确定本班贫困生候选对象;
(三)班级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申请表、调查表及相关证明材料,以学生家庭人均收入为基础对照学校确定的贫困生认定标准,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确定本班各档次的贫困生名单,报学院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第十六条  学院审核
(一)学院认定工作组在充分征求各评议小组组长意见的基础上,审核各班上报的名单和材料,综合平衡,确定本学院贫困生认定推荐名单。
(二)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贫困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本学院范围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如有异议,学院认定工作组应进一步进行调查核实,并在接到异议的三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师生如对学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向学校学生工作处提请复议。学生工作处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三个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公示结束后,各学院将最终确定的贫困生认定推荐名单上报学校学生工作处。
第十七条  学校学生工作处负责汇总各学院审核通过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沈阳药科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报学校贫困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建立学校贫困生信息档案。
第十八条  学校每年3月份对全部贫困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贫困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注重引导学生以健康、乐观的心态对待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学院、学校应在贫困生认定工作和后续资助工作中及时做出调整。班级、学院、学校结合贫困生等级认定情况,层层建立贫困生档案,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一)学校每年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各学院向需要申请认定贫困生的在校生发放《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二)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学生要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同时提交由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真实材料(包括伤残证明、特困证明、抚恤对象等),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
第十四条  个人申请。申请贫困生认定的学生需填写《沈阳药科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见附件二),同时提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和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  班级民主评议。
(一)辅导员负责收集申请贫困生认定学生的相关证明材料,并对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有效,是否符合申请条件进行初步审核;
(二)辅导员主持召开专题班会,采用民主评议方式确定本班贫困生候选对象;
(三)班级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申请表、调查表及相关证明材料,以学生家庭人均收入为基础对照学校确定的贫困生认定标准,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确定本班各档次的贫困生名单,报学院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第十六条  学院审核
(一)学院认定工作组在充分征求各评议小组组长意见的基础上,审核各班上报的名单和材料,综合平衡,确定本学院贫困生认定推荐名单。
(二)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贫困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本学院范围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如有异议,学院认定工作组应进一步进行调查核实,并在接到异议的三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师生如对学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向学校学生工作处提请复议。学生工作处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三个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公示结束后,各学院将最终确定的贫困生认定推荐名单上报学校学生工作处。
第十七条  学校学生工作处负责汇总各学院审核通过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沈阳药科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报学校贫困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建立学校贫困生信息档案。
第十八条  学校每年3月份对全部贫困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贫困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注重引导学生以健康、乐观的心态对待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学院、学校应在贫困生认定工作和后续资助工作中及时做出调整。班级、学院、学校结合贫困生等级认定情况,层层建立贫困生档案,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