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药科大学学生勤工助学先进个人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我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加强对参加勤工助学学生的管理,增强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积极性和责任感,激励在勤工助学岗位上勤奋工作、表现突出的学生,根据《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教财[2007]7号)和《沈阳药科大学勤工助学活动管理办法》(沈药大学字[2005]5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选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评审程序评选。
第二章 评选条件
第三条 学生勤工助学先进个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 在校内固定的勤工助学岗位上连续工作满一学期以上;
2. 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有良好的道德品质,本学年内未受到任何纪律处分;
3. 尊敬老师,团结同学,恪尽职守,能服从学生工作处和用工部门的工作安排;
4. 学习态度端正,成绩优良,在评选年度内必修课成绩无不及格;
5. 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时,积极主动,认真负责,吃苦耐劳,乐于奉献,较出色地完成用工部门交办的工作。
第三章 评选办法及表彰
第四条 学生勤工助学先进个人每学年评选一次,一般安排在每年10月进行,对评选出的先进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条 每学年评选勤工助学先进个人的人数不超过全校参加勤工助学固定岗位总人数的10%。
第六条 评选程序是:学生本人申请,由用工部门评议推荐,报学生工作处审核,公示无异议后确定评定名单。
第四章 附则
第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