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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沈阳药科大学国家(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选办法》的通知

沈药大学生字[2010]30号

各学院、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家(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以下简称国家(政府)奖助学金)管理办法,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印发的《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0、91、92号)和《辽宁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辽财教[2007]544、545、546号)等文件精神,现将《沈阳药科大学国家(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选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沈阳药科大学国家(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选办法


沈阳药科大学国家(政府)奖学金、

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选办法

沈药大学生字[2010]3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以下简称国家(政府)奖助学金)管理办法,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印发的《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0、91、92号)和《辽宁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辽财教[2007]544、545、54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评选对象

      第二条  国家(政府)奖助学金的评选对象如下:

1.  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全日制本科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优

秀学生。

2.  省政府奖学金用于奖励全日制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优秀

学生。

3.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全日制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品

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4.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全日制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章  奖励资助标准

      第三条  国家(政府)奖助学金的奖励资助标准如下:

1. 国家奖学金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

2. 省政府奖学金为每生每年8000元;

3. 国家励志奖学金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

4. 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两个等级,一等助学金标准为每生每年4000元,二等助学金标准为每生每年2500元。一等和二等国家助学金不兼得。

第四章  评选条件

      第四条 国家(政府)奖助学金的评选条件如下:

1. 申请国家(政府)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⑴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⑵自觉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⑶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秀;

⑷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2.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⑴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⑵自觉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⑶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秀;

⑷学习成绩优良,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自立自强。

3. 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基本条件:

⑴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⑵自觉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⑶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秀;

⑷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学院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确定一、二等助学金获得者。

  第五条 在评选学年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具备评选资格:

1. 考试课程中有不及格者;

2. 在校期间违纪受处分者;

3. 未交学费者;

4. 在评选申报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者。

第五章 名额分配及评选程序

      第六条 国家(政府)奖助学金按年度申请和评审,以上级主管部门通知为准。学校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评选指标,按照在校本科生比例分配各学院评选名额。

      第七条 根据评选条件,学生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填写相关申请表。

  第八条 各学院在限额内进行初评,并将推荐名单及有关材料按要求报学生工作处。

  第九条 学生工作处对全校推荐名单进行审核汇总,在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条 同一学年内,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不兼得,但是获得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

第六章 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学校在收到上级主管部门核发的奖助资金后,在规定时间内发放给获奖学生。

第十二条 学生工作处负责国家(政府)奖助学金的组织评审工作,严格执行公开、公平、公正的评选原则。

  第十三条 对国家奖助学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同时接受上级财政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