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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药科大学班导师(主任)工作规程

沈药大党发[2006]1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新时期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要求,做好新形势下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进一步促进班导师(主任)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的意见》(教社政[2005]2号)、《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实施意见》(辽委发[2005]18号)和《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班主任(导师)工作规程(试行)》(辽教发[2005]121号)的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班导师(主任)是学校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重要力量,是大学生健康成长的指导者和引路人,是由学校聘任到学生班级协助辅导员对学生进行思想教育、行为引导,学习指导,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教师,是党的教育方针和学校各项工作计划落实到班级的具体组织者和实施者。

第二章  班导师(主任)的遴选、聘任与管理

第三条 本科生以自然班为单位设置班导师,高职生以自然班为单位设置班主任,每班一名。

第四条 班导师(主任)的遴选。学校所有教师、包括教授原则上都要担任班导师(主任)。副教授以下教师、“两课”教师必须担任班导师(主任)。专任教师晋升高一级教师职务时,必须具有担任班导师(主任)等学生教育管理工作的经历。

第五条  班导师(主任)工作由校学生工作委员会统一领导。学生工作部、组织人事部负责班导师(主任)工作的宏观指导,各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本院班导师(主任)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班导师(主任)由各学院从本院或基础学院教师中遴选,经院务会审核通过后聘任,名单报学生工作部、组织人事部备案。任期一般与所带学生班级学制一致,因工作原因班导师(主任)出现空缺时,学院应及时予以补充。

第三章  班导师(主任)的任职条件

第七条  班导师(主任)的任职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忠诚党的教育事业,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思想素质好。

(二)熟悉人才培养规律,具有高度的责任心、事业心和奉献精神,作风正派、为人师表、关心学生、教书育人、热爱班导师(主任)工作。

(三)有一定的教学和管理工作经验,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较广博的科学文化知识,具有一定的创新精神和组织管理能力。

(四)身心健康,人格健全,品行端正。

(五)具有在本校工作一年以上的经历。

第四章  班导师(主任)的工作职责

第八条  班导师(主任)工作职责:

(一)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经常深入学生了解情况,每周抽出一定时间与学生谈心,掌握学生基本情况,及时了解学生思想动态,对在学习、心理、生活等方面存在突出问题的学生要随时关心、教育和帮助;坚持思想灌输和人格影响相结合,做到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学院党组织在发展学生入党时须征求班导师(主任)的意见。党员班导师(主任)要协助党组织做好班级入党积极分子和党员的教育、培养和考察工作。

(二)对学生进行学习指导。帮助学生端正学习态度,明确学习目的;指导学生开展科技创新活动,培养学生独立思维能力和创新能力;指导学生做好职业规划、考研准备、择业就业等工作。

(三)对学生进行行为引导。教育学生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和大学生行为准则,教育学生牢固树立以“八荣八耻”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荣辱观;定期召开班会,加强班级建设,营造良好班风;从基础文明抓起,培养学生良好的行为习惯和艰苦奋斗、文明修身意识;鼓励与学生家长保持经常的联系;协助辅导员做好本班突发事件的处理工作。

(四)对学生进行身心健康教育。重视学生心理素质的培养,关注特殊群体心理健康问题,优化个性结构,注重心理疏导,塑造健全人格;指导学生参与有益于身心健康的体育、文艺、科技活动和各种社会实践活动,培养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和自我完善意识。

(五)做好学生管理工作。协助辅导员做好学生干部的选拔、使用和培养,以及学生综合评定、奖学金评定、助学贷款申请、困难补助发放、勤工助学等工作。完成学校和所在学院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五章  班导师(主任)的考核与奖励

第九条  班导师(主任)的考核制度。

(一)班导师(主任)的考核以学年度考核为主,日常考核作为学年度考核的主要依据。

(二)对班导师(主任)的业绩考核分德、能、勤、绩、廉等方面,重点考核对大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学习指导、行为引导等方面的情况,以及大学生对本班工作的满意度和对班导师(主任)工作的评价情况。

(三)班导师(主任)的考核由各学院组织进行。考核人员由各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有关成员、学生辅导员、所带班级全体学生参加。

(四)班导师(主任)的考核采取个人总结、民主测评、学院评定的方式进行,其中以学生测评的结果为主要依据。

(五)班导师(主任)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种。

(六)班导师(主任)工作的考核结果报校学生工作部、组织人事部备案,并存入本人工作业绩档案。学校每学年以10%的比例对优秀班导师(主任)进行表彰奖励。其中,考核优秀票未超过80%的班导师(主任),不得申报学校、省市优秀班导师(主任);考核结果为称职以上的享受班导师(主任)补贴;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的班导师(主任)补贴减半发放;考核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20%的班导师(主任)为不称职,不予发放其补贴,并解除其班导师(主任)职务。考核不称职或连续两年考核基本称职的班导师(主任),其评聘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向后延长一年。

(七)对工作不负责或因工作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班导师(主任),学校应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并根据实际情况对其班导师主任(主任)工作予以调整,两年以内不能担任班导师(主任)工作。

第六章  班导师(主任)的培训

第十条  班导师(主任)实行上岗培训制度。新任班导师(主任)应接受岗前培训,在任班导师(主任)等应定期接受专题培训。培训工作由校院两级负责。组织人事部、学生工作部负责组织全校每学期1-2次集中培训;各学院根据日常工作的需要负责组织针对实际工作的理论研讨、工作交流,以提高其工作水平。

第十一条  对班导师(主任)的培训内容主要是思想政治理论、形势与政策、学生管理事务、教育政策法规、心理健康知识等方面的培训,使班导师(主任)具备履行工作职责必备的基本知识和能力。

第七章  班导师(主任)工作的政策保障

第十二条  学校鼓励班导师(主任)立足本职,深入开展工作研究,探索班导师(主任)工作规律,提高工作实效性。

第十三条  班导师(主任)作为大学生思想政治工作队伍的一支重要力量,可列席学校关于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相关会议,阅读相关文件。

第十四条  学校将给予班导师(主任)一定的工作补贴。暂按每人每学年600元的标准,由学校按学期拨给各学院。学院根据本院实际和考核结果发给本人或者做学院班导师(主任)活动费用,统一管理使用。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规程由组织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程从2006年9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