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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药科大学本科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办法 (试行)

发布时间:2025-04-21     访问次数:


沈阳药科大学本科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教育规律,发展素质教育,切实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文件精神,着力突出“五育并举”,培育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不断推进一流大学建设。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体在籍全日制本科生。综合素质测评的结果作为本科生各级各类评奖评优、毕业升学等方面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测评细则

第三条  以构建科学精准、综合全面、多元量化的本科生评价指标体系为引导,将过程性评价和结果性评价相结合,重点从学生德智体美劳五个维度进行全面考核,包括学业成绩和日常表现成绩。

第四条  具体测算公式为:

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学业成绩×80%+日常表现成绩×20%。

第五条  学业成绩部分满分为100分,为学生每学期所修的教学计划内所有必修课课程成绩的加权平均值,具体公式为:

学业成绩=∑必修课课程成绩×学分/∑学分。

学业成绩低于60分或必修课一考成绩有低于60分的科目,学期内不可以评定任何奖学金和参加各种评优。

第六条  日常表现成绩具体考核指标如下:

(一)德育表现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认真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社会公德;具备团结协作、珍惜集体荣誉等集体意识。德育表现部分得分由基础分、加分和减分三部分构成,基础分为12分。德育表现低于12分或受到警告以上处分者,一学年内不可以评定任何奖学金和参加各种评优。

1.德育表现加分条件:

1)个人获得校、市、省三好学生、优秀团学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共产党员等荣誉称号的,视级别分别加2、3、4分,“标兵”在原基础上再加0.5分;个人获得院级荣誉称号或表奖的加1分;  

2)集体获得校、市、省级先进表彰的,集体主要学生干部(期队长、团总支副书记或班长、团支部书记)分别加1、2、3分,其他成员分别加0.5、1、1.5分;集体获院级荣誉称号的,集体主要学生干部(期队长、团总支副书记或班长、团支部书记)加0.5分,其他成员分别加0.25分;

3)因好人好事或在某一活动中表现突出受到期队、学院、学校通报表扬的分别加0.5、1、1.5分,此项累加不超过3分;

4)个人参加政治理论学习班(“青马工程”大学生骨干培训班、团支部书记培训班、团学干部培训班等)视院、校、市、省级个人分别加1、2、3、4分,获优秀学员称号的视院、校、市、省级个人分别再加1、2、3、4分。个人或集体积极参加政治理论学习相关竞赛或评比活动获奖的,视院、校、市、省级个人分别加1、2、3、4分,集体获奖成员加分减半,此项累加不超过8分;

5)担任团学干部并能完成职责范围内工作的各级团学干部加分如下:校学生会执行主席加8分,主席团成员加6分,部门负责人加4分,工作人员加2分;院团委副书记、学生会执行主席加6分,主席团成员加5分,部门负责人加4分,工作人员加2分;期队团总支副书记、期队长加5分,部长加4分;班长、团支部书记加4分,委员加2分,其他干部加1分;校团委指导的其他校级团学组织根据工作职责参照校学生会分四档进行加分(7分、6分、4分、2分),校国旗仪仗队队长、团支部书记加6分,副队长加4分;各部门直接指导的学生志愿服务团队分三档进行加分(6分、4分、2分);各学生社团负责人作为功能型团支部书记加4分。此项累加不超过12分。

2.德育表现减分条件:

1)不按要求、不经请假不参加班级、期队、学院、学校组织的德育活动(包括班会、期队会、学院会议、学校会议和升旗仪式等),视活动级别分别减0.5、1、1.5、2分;

2)违反各级管理规章制度:受到期队、学院、学校书面通报批评,每次减1.5、2.5、3.5分;受学校警告处分,一次减5分;受严重警告处分,一次减7.5分;受记过处分,一次减12.5分;受两次以上处分,减17.5分;受留校察看处分,减20分。

(二)智育表现

具有良好的学风和端正的学习态度,无任何学术不端的行为,追求真理,崇尚科学,刻苦钻研,严谨求实,积极实践,勇于创新。智育表现部分得分由基础分、加分和减分三部分构成,基础分为12分。

1.智育表现加分条件:

1)积极参与期队、学院、学校、市级及市级以上等组织的各类专业知识竞赛、外语知识竞赛、计算机知识竞赛、科技竞赛、科普探索、创新实验、创业训练等活动,分别加0.5、1、1.5、2分,获奖者再加0.5、1、1.5、2分,此项累加不超过15分;

2)参加学术研究发表学术论文、获得科技创新成果被授予专利等,第一作者或第一发明人视级别按省、国家级及以上分别加10、15分,第二作者或第二发明人视级别按省、国家级及以上分别加5、10分,其他作者和发明人视级别按省、国家级及以上分别加3、5分,此项累加不超过25分。

2.智育表现减分条件:

1)无故旷课,一次减2分;

2)上课迟到早退,一次减1分;

3)违反课堂纪律,视情况每次减1-3分;

4)不按要求、不经请假不参加班级、期队、学院、学校组织的智育活动,视活动级别分别减0.25、0.5、0.75、1分。

(三)体育表现

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具有良好的锻炼习惯和健康生活方式,以及坚强意志和合作精神,达到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测试标准相关要求;积极参与各类体育活动。体育表现部分得分由基础分、加分和减分三部分构成,基础分为12分。

1.体育表现加分条件:

1)代表班级参加期队体育竞赛,每次加0.25分,获奖者再加0.25分;代表期队参加学院、学校体育竞赛,每次分别加0.5、1分,获奖者分别再加0.5、1分;代表学院参加学校体育竞赛,每次加1.5分,获奖者再加1.5分;代表学校参加市、省体育竞赛,每次分别加2、3分,获奖者再分别加2、3分;其中集体项目获奖者加分减半。参加体育活动担任裁判员等工作人员,期队级加0.5分、学院级加1分、学校级加2分、市级及以上加3分。此项累加不超过10分;

2)各校级运动队队员每学期全勤参加运动队各项训练加2分。

2.体育表现减分条件:不按要求、不经请假不参加班级、期队、学院、学校组织的体育活动,视活动级别分别减0.25、0.5、0.75、1分。

(四)美育表现

具有浓厚的艺术爱好,良好的艺术素养,较强的感受美、表现美、鉴赏美、创造美的能力,正确的审美观念,高尚的道德情操,以及纯洁道德和美好心灵。美育表现部分得分由基础分、加分和减分三部分构成,基础分为12分。

1.美育表现加分条件:

1)发表文学、美术、音乐、摄影等作品,学院级加0.5分、学校级加1分、市级及以上加1.5分。此项累加不超过5分;

2)积极参与各类美育活动,代表班级参加期队美育活动,每次加0.25分,获奖者再加0.25分;代表期队参加学院、学校美育活动,每次分别加0.5、1分,获奖者分别再加0.5、1分;代表学院参加学校美育活动,每次加1.5分,获奖者再加1.5分;代表学校参加市、省美育活动,每次加2、3分,获奖者再加2、3分;其中集体项目获奖者加分减半。参加文艺汇演担任演员或工作人员,期队级加0.5分、学院级加1分、学校级加2分、市级及以上加3分。此项累加不超过10分。

2.美育表现减分条件:不按要求、不经请假不参加班级、期队、学院、学校组织的美育活动,视活动级别分别减0.25、0.5、0.75、1分。

(五)劳动表现

崇尚劳动、尊重劳动,具有良好的劳动观念、劳动能力、劳动精神、劳动习惯和品质,勤俭朴素,注重宿舍卫生等;积极参与各类社会实践活动、志愿服务活动等。劳动表现部分得分由基础分、加分和减分三部分构成,基础分为12分。

1.劳动表现加分条件:

1)在学校组织的各类大型活动中(包括但不限于校内大型典礼和仪式、大型学术会议等)承担升旗、礼仪、会务服务等相关志愿服务工作,根据服务时长(包括彩排时长)每次加0.5-3分,由具体负责活动的职能部门出具证明并按照志愿者具体表现进行评分,表现不佳的志愿者不得分。此项累加不超过5分;

2)参加期队、学院、学校组织的义务劳动、志愿者服务和实践活动,每次分别加0.25分、0.5分、0.75分,此项累加不超过5分;

3)参加实践活动获得期队、学院、学校或市级及以上表彰者,分别加1、2、3、4分,集体获得表彰者成员加分减半,此项累加不超过5分;

4)宿舍卫生评比每次成绩均为合格及以上,每学期加3分。

2.劳动表现减分条件:

1)不按要求、不经请假不参加班级、期队、学院、学校组织的义务劳动或志愿者服务,视活动级别分别减0.25、0.5、0.75、1分;

2)宿舍卫生评比一次成绩不合格减2分、二次成绩不合格减4分,三次及三次以上成绩不合格减6分。

日常表现成绩低于60分,学期内不可以评定任何奖学金和参加各种评优。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七条  综合素质测评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对学生德智体美劳进行全面考核。所有测评依据必须真实有效,测评过程必须留痕备查,测评结果必须公开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

第八条  综合素质测评的组织

(一)由学生处负责对各学院综合素质测评工作的监督、指导。

(二)由学院主管学生工作的党委副书记负责,组建由院团委书记、辅导员构成的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领导小组,负责学院各期队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的领导、监督、检查和相关问题处理工作。

(三)由期队辅导员、期队主要学生干部及学生代表(每班1人)组成期队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各班级上报的测评材料做好期队学生的综合素质测评工作,并负责解释、处理测评工作中的各项具体问题。

(四)由班导师、班委会成员及学生代表1人组成测评工作小组,在期队学生测评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和指导下开展工作,负责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材料的统计上报工作。

第九条  意见与申诉

(一)学生有权对其所在学院或期队的综合素质测评成绩进行监督。

(二)在公示期内,学生对于综合素质测评结果有意见或异议的,应以实名方式向学校、学院或期队的领导小组提出质疑或申诉,学校、学院或期队进行调查、核实、反馈,如修正综合素质测评结果,需再次进行公示。

第四章    

第十条  学生转到新专业后的第一次综合素质测评在原专业进行。

第十一条  综合素质测评工作过程中发现参评者有弄虚作假等不当行为的,一经核实取消其当学年综合素质测评参评资格,视情节给予相应处理直至违纪处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学生处,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沈阳药科大学学生综合素质量化测评细则及实施办法》(沈药大学字〔2005〕5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