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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药科大学本科生奖助学金评选办法》(沈药大校字〔2024〕64号)

发布时间:2025-04-18     访问次数:

沈阳药科大学本科生奖助学金评选办法

沈药大校字〔2024〕6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评选办法适用于我校全体本科生(含第二学 士学位学生),如奖项的适用范围或有所不同,详见各奖项的具体细则。

第二条 获奖学生一般应满足本办法的评选条件,但奖项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二章 奖助学金类别

第三条 奖助学金类别包括国家奖助学金体系、沈阳药科大学企业专项奖助学金体系和沈阳药科大学优秀学生奖学金体系。

第四条 国家奖助学金体系包括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

第五条 国家(省政府)奖学金,用于奖励纳入全国招生计划的全日制本科(含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 (含二年级)特别优秀学生,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 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纳入全国招生 计划的全日制本科(含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 (含二年级)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激励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纳入全国招生计划的全日 制本科(含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

第八条 沈阳药科大学企业专项奖助学金由社会各界, 包括国内外企事业单位、团体、个人、校友(以下统称为捐 赠方)自愿捐资在我校设立。学生处负责与捐赠方联系,沟通设立企业专项奖助学金,双方就奖学金名称、奖励对象、 奖励金额和等级、评选条件和奖励年限等具体事宜协商后 同签署协议书。

第九条 沈阳药科大学优秀学生奖学金用于奖励我校全日制本科在校生中的品学兼优的学生。

第三章 评定原则

第十条 同一学年内,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不能兼得。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同一学年内,各类企业奖(助)学金不能兼得。

第四章 奖励标准

第十一条 国家奖助学金体系的奖励资助标准:国家奖学金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省政府奖学金为每生每年8000 元;国家励志奖学金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分为两个等级,一等国家助学金标准为每生每年4400 元,二等国家助学金标准为每生每年2750元。一等和二等国家助学金不兼得。

第十二条 企业专项奖助学金奖励标准按照当年签订的协议书确定。

第十三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奖励标准(全年):

(1)特等奖:3000元;(2)一等奖:1600元;

(3)二等奖:1000元;(4)三等奖:600元;

(5)单项奖:300元。

第五章 评选条件

第十四条 国家(省政府)奖助学金的评选条件如下: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第十五条 申请国家(省政府)奖学金的学生在符合基本 申请条件前提下,还应满足以下成绩要求:学习成绩排名和 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原则上均需位于前10%(含10%)的学生。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考评成绩排名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 前30%(含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也可申请国家(省政府)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须经学校审核盖章确认。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艺术展演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 具体是指: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通过专家鉴定的高水平论文,以第一、二作者出版的通过专家鉴定的学术专著。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主力队员。

(6)在艺术展演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获得一、二等奖,参加省级艺术展演获得一等奖;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8)其它应当认定为表现非常突出的情形。

第十六条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简朴。

第十七条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学生在符合基本申请条 件前提下,学习成绩或综合考评还应在评选范围内位居前列,且必修课没有不及格科目。

第十八条 申请国家助学金(不含退役士兵)的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简朴。

第十九条 申请国家奖助学金的特殊条件:

(1)每年的入学新生不具备申请国家(省政府)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资格,可以申请国家助学金。特殊学制的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层次确定参与相应学段的国家奖学金评定,原则上从入学第六年开始不再具备本科生国家奖学金申请资格。

(2)申请国家助学金(不含退役士兵)的同学必须是相 应时间段内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本科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进行发放。超过基本修业年限的在校生不再享受国家助学金。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本科生国家助学金。

(3)中央下发和自采集的孤儿学生(包括事实孤儿)全 部享受国家助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获得,社会和企业设立的奖助学金、教育捐赠及公益性捐资优先向孤儿大学生倾斜。

第二十条 申请企业奖助学金的基本条件:企业专项奖 助学金的评选条件根据当年协议书内容确定,但一般要求申请学生学业优秀、综合素质良好。

第二十一条 申请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纪守法,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积极参加课外活动,劳动课表现突出,热心集体工作。

(5)学习刻苦,成绩优秀或者进步幅度较大,综合表现突出。

第二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获得优秀学生奖 学金中的单项奖。

(1)评选学期内写出较高水平的学术论文,在正式出版 杂志上发表并且是第一作者;

(2)评选学期内学习成绩有大幅度提高者;

(3)在市级以上的各种比赛或竞赛活动中获得名次的 个人或团体项目的主力队员;

(4)在社会活动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广大师生所公认者, 如抢险、救灾、见义勇为等;

(5)各类学生干部中表现突出者。

第二十三条 在评选学年或者学期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具备奖学金评选资格:

(1)必修课有不及格者;

(2)在校期间违纪受处分者,在处分期内不具备奖学金参评资格;

(3)在评选申报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者;

(4)无故不参加奖学金颁奖仪式或者违背奖学金协议内容的行为;

(5)参评年度休学或者保留学籍的学生原则上不具备 当年(学期)奖学金参评资格;

(6)其他违背奖学金评定资格的情形。

第六章 评定机构

第二十四条 学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为学校各类奖学金 评审机构,学生处全面负责并综合指导各类奖学金评定工作,各学院、各期队也应成立各级奖学金评审小组,即由各学院分管领导为组长,辅导员、班导师、学生干部及学生代表为成员的评审小组,对整个奖学金评定过程进行全程指导和监督,负责处理和解释奖学金评定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第七章 名额分配

第二十五条 国家(省政府)奖助学金按年度申请和评审,以上级主管部门通知为准。学校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评选指标,按照在校本科生比例分配各学院评选名额。

第二十六条 企业专项奖助学金名额分配按照当年签订的协议书确定。

第二十七条 沈阳药科大学校内优秀学生奖学金(除药学(理科基地班)和生物制药(生命基地班))名额分配:

(1)特等奖学金:3%; (2) 一等奖学金:7%;

(3)二等奖学金:10%; (4)三等奖学金:15%;

(5)单项奖学金:每班4名。

药学(理科基地班)和生物制药(生命基地班)的校内优秀学生奖学金名额分配:

(1)特等奖学金:3%; (2) 一等奖学金:9%;

(3)二等奖学金:12%; (4)三等奖学金:16%;

(5)单项奖学金:每班4名。

第八章 评选程序

第二十八条 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和企业专项奖助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优秀学生奖学金每学期评选一次,各类奖助学金均采用申请制,严格执行公开、公平、公正的评选原则。

第二十九条 各学院做好新学年或新学期各类奖助学金评选的宣传组织工作。

第三十条 学校将各类奖学金评选计划下发到各学院,各学院根据各类奖助学金评选要求,公开发布通知并组织学生申请。

第三十一条 根据评选条件,学生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填写相关申请表。

第三十二条 各学院在限额内进行初评,公示无异议后并将推荐名单及有关材料按要求报学生处。

第三十三条 学生处对全校推荐名单进行审核汇总,公示无异议后报上级部门审批。

第三十四条 各类奖助学金实行公示制度。校级公示和院级公示时间均不少于5个工作日,期队(班级)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且在期队(班级)的公示时间、节假日等情况均不计入校级和院级的5个工作日中。

第三十五条 学生个人对奖学金申报资格审核或评选结果有异议者,可在公示期内向本学院奖学金评审工作小组提出书面申诉,学院奖学金评审工作小组在接到申诉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学生做出书面答复。学生如对学院奖学金评审小组答复仍有异议,可在收到学院奖学金评审小组答复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书面申诉,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后的五个工作日内查实情况,并将处理结果通告学生本人。

第九章 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六条 各类奖助学金名单确定后,在规定时间内 联系学校计财处以银行转账方式发放给获奖获助学生。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辽宁省政府奖学金、企业奖学金、企业助学金按学年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和受助学生;国家助学金按月发放给受助学生;校内优秀学生奖学金按学期发放给获奖学生。

第三十七条 各类奖助学金根据资金来源不同,由学校计财处根据“分类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的原则进行 管理,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同时接受上级财政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三十八条 在各类奖助学金的申请和评审过程中,凡发现不依据评定程序和弄虚作假者,将取消学生的评奖资格,追缴已发放的奖助学金,并不得参与下一年度的评奖,对相关的学院、辅导员和学生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章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文件下发之日起实施,《沈阳药科大学奖助学金评选办法(暂行)》(沈药大校字〔2020)70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