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药科大学服兵役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细则
第一条 应征入伍服兵役学生国家教育资助是指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士官的本科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学校就读的本科生(含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高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实行学费减免;对退役一年以上,自主就业,通过全国统一高考考入学校并到校报到的入学新生,实行学费减免。
第二条 下列学生不享受以上国家资助:
(一)在校期间已通过其他方式免除全部学费的学生;
(二)定向生(定向培养士官除外)、委培生和国防生;
(三)其他不属于服义务兵役或招收士官到部队入伍的学生。
第三条 获学费补偿学生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补偿资金应当首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
第四条 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本科生应征入伍后,国家助学贷款停止发放。
第五条 入伍资助期限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一个学制期。对复学或入学后攻读更高层次学历的不在学费减免范围之内。入伍资助年限按照国家对本科生(第二学士学位)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据实计算。以入伍时间为准,入伍前已完成规定的修业年限,即为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退役复学后接续完成规定的剩余修业年限,即为学费减免的年限;退役后考入高校的新生,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即为学费减免的年限。
第六条 具体程序:
(一)通知。学院应准确掌握本院参军入伍和退伍学生名单,及时通知学生申请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或学费减免。
(二)个人申请。已批准入伍的学生或退役复学的学生登录全国征兵网,进入大学生征兵报名系统。应征入伍的学生在线填写《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Ι》(以下简称《申请表Ι》),打印一式两份。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需 同时提供《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复印件一式一份。退役后自愿 回校复学的学生,到学校报到后在线填写《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 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Ⅱ》(以下简称《申请表Ⅱ》),打印一式两份。应征入伍的学生需同时提供《入伍通知书》复印件一式一份,退役复学的学生需同时提供退役证书复印件一式一份。
(三)征兵部门审核。学生本人或委托人应持信息填写完整并由本人签字的《申请表Ι》或《申请表Ⅱ》及相关材料到批准入伍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或退役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由相关负责人对入伍或退伍情况进行审核,并签字盖章。
(四)学校审核。学生本人或委托人应持《申请表Ι》或《申请表Ⅱ》及相关材料到学校计财处,由相关负责人对学费缴纳情况进行审核,并签字盖章。完成审批程序后,学生本人或委托人应将相关申请材料统一报送学院。
(五)汇总报送。学院将学生申请资助材料汇总,审核无误后填写《参军/退役学生资助信息汇总表》,将学生申请资助材料按汇总表顺序统一排列,并报送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统一审核,审核无误后按要求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六)资金发放。上级主管部门复核后将资助资金拨付至学校,学校及时向符合条件的学生进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或学费减免。
第七条 退役后自愿回校复学或入学的学生和退役后考入学校的入学新生,到学校报到后需一次性提出学费减免申请,填报《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并提交退役证书复印件。学校在收到申请材料后,会对学生申请资格进行审核,并对符合条件的学生办理学费减免手续。
第八条 入伍资助资金不足以偿还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应与经办银行重新签订还款计划,偿还剩余部分国家助学贷款。
第九条 应征入伍服兵役的往届毕业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应由学生本人继续按原还款协议自行偿还贷款,学生本人凭贷款合同和已偿还的贷款本息银行凭证向学校申请代偿资金。
第十条 因故意隐瞒病史或弄虚作假、违法犯罪等行为造成退兵的学生,以及因拒服兵役被部队除名的学生,学校将取消其受助资格。
第十一条 被部队退回或除名并被取消资助资格的学生,如学生返回其原户籍所在地,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资金由学生户籍所在地县级教育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收回;如学生返回其原就读学校,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资金由学生原就读学校会同退役安置地县级征兵办收回。
第十二条 因部队编制员额缩减、国家建设需要、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因病不适宜在部队继续服役、家庭发生重大变故需要退役等原因,经组织批准提前退役的学生,仍具备受助资格。其非正常退役学生的资助资格认定,由学校所在地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会同同级教育部门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