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药科大学学费减免实施办法(暂行)
沈药大校字〔2020〕7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相关资助政策,完善学校资助体系,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费减免是学校对部分确因家庭经济条件所限,缴纳学费确有困难的学生实行的一项资助措施。
第三条 学费减免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相关部门要坚持公 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认真调查研究,认真审核办理。
第四条 学校根据每年度助学经费预算,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比例确定相应的学费减免额度。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籍本科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 减免原则及等级
第六条 减免学费实行总量控制的原则。减免学费学生数量控制在学生总数的1%以内。
第七条 根据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及在校实际表现,酌情减免学费,减免共分为三个等级:
一等:减免全部学费和住宿费;
二等:减免学费的二分之一;
三等:减免学费的三分之一。
第八条 各等级减免的具体条件
一等:符合以下其中一种情况即可申请一等学费减免
(1)无经济来源的全校孤儿学生(包括事实孤儿),需提交孤儿证和事实孤儿需要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2)家庭经济困难的烈士子女,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二等:符合以下其中一种情况即可申请二等学费减免
(1)家庭生活极度困难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残疾学生和残疾人子女,以上学生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2)家庭中父亲或母亲有伤、亡、残、病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家庭突发重大变故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三等:符合以下其中一种情况即可申请三等学费减免
(1)家庭位于贫困地区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受疫情或者自然灾害影响严重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章 减免程序及管理
第九条 减免条件
1、在校本科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遵守国家法律和校纪校规,无违纪处分;
3、学习态度认真、勤奋刻苦;
4、生活节俭,不铺张浪费,无吸烟、酗酒等不良行为。
第十条 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办理学费减免:
1、受过警告及以上纪律处分者;
2、学制规定年限内未完成所学专业而延长学制者(因病休学者除外 ) ;
3、提出申请学费减免的学生需先考虑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只申请 减免学费不申请国家助学贷款者,不予减免,确有特殊情况者,可酌情给予减免;
第十一条 被批准减免学费的学生,在减免学费期间,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将追回减免的学费:
1、触犯国家法律,受到法律制裁者;
2、受到警告及警告以上纪律处分者;
3、取消贫困生资格者;
第十二条 减免程序
1、减免学费每学年办理一次,每次申请一年,欲申请的学生主动提出申请,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办理。
2、申请学生填写《沈阳药科大学贫困生学费减免申请表》,进行班级评议,各学院经核实后,汇总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学生工作处),学生工作处核实后提出减免意见,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3、获得学费减免的贫困生进行校内公示一周,公示期内无异议方予生效。
4、学校计财处按学校确认的贫困生学费减免名单及金额具体办理减免手续。
第十三条 减免后的管理
1、各学院在批准后两周内将学费减免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学生家长。
2、享受学费减免的学生,应参加学校组织的公益性社会活动或劳动。
3、享受学费减免的学生,均可参加奖学金评定和勤工助学活动。
4、学生因主观原因退学离开学校时,须补交已减免的学费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