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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药科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暂行)(沈药大校字〔2021〕17号)

发布时间:2025-04-21     访问次数:

沈阳药科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暂行)

沈药大校字〔2021〕1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下简称“贫困生”)资格认 定工作,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是全面推进精准资助,确保资助政策有效落实的迫切需要。认定贫困生是实现精准资助的前提,是做好学生资助工作的基础。为扎实做好我校贫困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各级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贫困生身上,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 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教育部关于取消一批证明事项的通知》(教政法函〔2019〕12号)和《辽宁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 (辽教函〔2019〕22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籍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

第三条 本办法中贫困生认定工作的对象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四条 贫困生认定工作要以人为本、实事求是、科学规范、 注重公平。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健全认定工作机制。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和监督贫困生认定工作。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贫困生认定工作。

第六条 学院成立贫困生认定工作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担任组长,辅导员和班导师等相关人员担任组员,负责所在学院贫困生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七条 各期队成立期队贫困生认定评议小组,辅导员任组长,班导师和学生代表担任组员,负责本期队内贫困生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学生代表人数视期队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期队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期队范围内公示。

第八条 各班级成立班级贫困生认定评议小组,班长任组长,学生代表担任组员,负责本班级贫困生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学生代表人数视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 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班级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 认定原则

第九条 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认定贫困生要从客观实际出发,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是否困难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 尺度要统一,确保公平公正。

第十条 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既要建立科学的量 化指标体系,进行定量评价,也要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更加准确、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定性评价中的线上比对过程,辅导员要对特殊群体学生上交的证明材料进行核查,同时比对中央下发和自采集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以下简称“特殊群体”)名单,核查结果作为学生资助工作事中事后监管措施,不作为学生享受资助政策的前置条件。对于不涉及特殊群体因素的发生自然灾害或突发事故导致家庭财产造成重大损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遭受重大疾病或意外伤害(含死亡) 导致家庭收入造成重大影响等情况的,可采取家访、个别访谈、大数据分析、信函索证和民主评议等方式评定。

第十一条 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透明,确保认定公正,也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第十二条 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学生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四章 认定比例

第十三条 我校贫困生认定标准设置为一般困难和特别困难两档。贫困生认定总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学生总数的25%,特别困难学生原则上不超过学生总数的10%,一般困难学生原则上不超过学生总数的15%。

第五章 认定依据

第十四条 贫困生认定要以人为本、实事求是,科学规范、注重公平。学生家庭实际经济状况是确定是否贫困的唯一依据,不搞一刀切,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因素:

(一)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情况。

(二)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是否属于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情况。

(三)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收费标准等情况。

(四)家庭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学生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五)学生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日常消费的金额、消费结构等是否合理。

(六)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主要包括家庭负担、劳动力及职业状况等。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者,将认定其为非困难学生或调整其困难级别:

(一)符合认定条件,但是该生已经受到社会捐助或奖学金等资助奖励政策,能够解决全部和部分经济困难的;

(二)符合认定条件,但是该生平时生活浪费,有与其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不相符的高消费行为的。

第六章 认定程序

第十六条 贫困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学期要按照贫困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工作程序一般应包括提前告知、个人申请、综合认定、结果公示、质疑处理、建档备案等环节。

第十七条 提前告知。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每年9月份开学后开展相关资助政策宣传并启动全校的贫困生认定工作。让广大学生和家长了解学生资助政策、得益于学生资助政策。学校、学院和期队应及时发布学生资助公告,内容包括各项资助项目、资助对象、申请资助时限、报送材料和资助金额等。

第十八条 个人申请。学生本人应在期队发布公告起的规定时限内自愿提出申请,如实填报综合反映学生家庭经济情况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为“申请表”)。学生申请资助时,结合《教育部关于取消一批证明事项的通知》(教政法函〔2019〕12号)规定,取消原来需由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对家庭经济情况予以证明的环节,改为申请人书面承诺,即如实填写申请表。特殊群体学生应提交由县级以上相关部门核发的扶贫卡(扶贫手册)、低保证、儿童福利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残疾证等真实、有效证件或复印件(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的扶贫卡或者扶贫 手册是由国家或者地方扶贫部门或者扶贫办颁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和烈士子女的证件是由相关民政部门颁发;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和残疾人子女的证件是由各级残联颁发)。中央下发和自采集并经核实为特殊群体学生,若自愿放弃各类资助,需要学生本人在期队发布贫困生认定通知里要求上交相应材料的时间段内向辅导员提交两份书面的自愿放弃资助情况说明表,辅导员和学生处各留存一份备查。学生因个人原因未在规定时限内 向辅导员提出贫困生认定申请的,视为自愿放弃享受相关学生资助政策 。

第十九条 综合认定。学校根据学生本人提交的申请表和其它有效证件,综合考虑学生日常消费情况以及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利用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线上比对和线下摸排相结合的方式对贫困生进行精准认定。经比对和核查后信息无误的特殊群体学生原则上要必须全部纳入贫困生认定名单中。

第二十条 组织学生填写申请表,同时收集相关证明材料。班级和期队贫困生认定评议小组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班和期队各档次的贫困生资格,报学院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第二十一条 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各期队和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期队和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适当更改。

第二十二条 学院贫困生认定工作组经过认真审核后,确定学院贫困生名单及档次,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二十三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汇总各学院审核通过的申请表,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建立本年度贫困生电子信息档案,实行动态化管理,确保信息真实有效。

第二十四条 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及时将经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的申请表向辽宁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报告。

第二十五条 结果公示。班级、期队和学院贫困生认定工作组分别审核通过后,要将各自认定后的贫困生名单及档次在适当范围、以适当方式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学院和学校建立贫困生认定复核和动态调整机制,及时回应有关认定结果的异议。

第二十六条 质疑处理。公示期间,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所在学院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学院贫困生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7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学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向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核。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7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适当调整。

第二十七条 建档备案。经公示无异议后,学校汇总全校贫困生名单,连同学生的申请材料、资助资金发放明细等统一建档,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七章 认定管理

第二十八条 学校和学院每学年应定期对全部贫困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贫困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相关费用从资助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二十九条 提高资助政策及执行情况的透明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进一步做到“四公开”:所有资助项目要公开,所有申请条件要公开,所有评审过程要公开,所有资助结果要公开。

第三十条 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和感恩教育,引导学生如实提供家庭经济状况,并及时告知家庭经济变化情况。如发现有恶意提供虚假信息的情况,一经核实,学校将及时取消资贫困生认定资格和已获得的相关资助,并追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学校按规定开展贫困生认定和各类资助金评审工作,并按规定及时足额发放各类资助金。对经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要全部纳入资助体系,全面落实各项资助政策,保证贫困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沈阳药科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试行)》(沈药大学生字[2008]37号)同时废止。



附件:1.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2. 《自愿放弃资助情况说明表》



附件1:



附件2: